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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17: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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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信托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
赵英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6月19日
  
  【核心提示】经由民事信托制度,透过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使老年人能以信托利益保障其老有所养,对老年人尤其是无法自己进行财产管理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来说,无疑为其提供了财产管理与生活保障的另一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如何使老年人安度晚年?除了需要人伦孝道的弘扬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更需要为其提供合理的制度安排。
  传统养老方式难以保障老年人权益
  长期以来,家庭一直是我国养老的主要承担者。修订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贯彻这一理念,确立以家庭赡养制度为基础,辅以扶养制度的养老制度。但目前的现实是,一方面,失独老年人大量增加,达到数百万人之巨,使得以子女照顾为核心的传统养老模式受到冲击;另一方面,不少不肖子女侵占老人财产甚至为此闹上法庭的情况表明,子女未必一定是老人财产的最佳管理人。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家庭养老作了重新定位。将“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同时,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新法确立了老年人监护人制度。但这一制度在适用中面临的一大障碍是,对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清晰界定,尤其是监护人职责及对其监督的缺失是一个较大的制度漏洞。
  民事信托可弥补监护制度对老年人保护的欠缺
  民事信托制度作为一种与监护制度不同的制度选择,可以弥补监护制度对被监护人保护的欠缺,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第一,民事信托受托人与监护人管理财产的能力不同。监护制度中关于监护人的决定,有着法定的顺序,其不外以血缘或婚姻关系为取得监护身份的原因,这种监护人的设置完全通过法律规定或者有关机关指定,缺乏变通,也忽视了被监护人的自由意思;而信托受托人的选任,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可以由委托人自由选任,委托人从最有利于受益人的角度,考虑财产管理的专业性或提供照顾的质量等因素。
  第二,民事信托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应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注意;而信托中的受托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应依信托本旨,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进行。
  通过民事信托模式建构的养老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性。
  一是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和受托人的财产相区别。针对老年人的财产管理,透过信托制度的独立性原则,可以清楚地将财产分开,由受托人全权负责处理相关财产。
  二是安全性。信托固然不能防止财产因市场行情变化而投资收益受到损失,但却可以防止许多无法预知的风险,老年人的亲戚朋友过去常常是受托管理财产的人,但碍于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因而在少数个案中发生侵占财产的状况。透过信托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
  三是弹性。信托通常以合同或遗嘱的方式设立尤其以契约设立最为常见。合同信托具有高度的弹性,包含可以随意订定履行的条件、方式及时间等,更能因时因地制宜调整更改。作为信托委托人的老年人,可以因时因地改变信托的内容,以更符合受益人的实际需求。
  四是预先规划未来。信托的设立,可确保信托财产依委托人的意愿,顺利地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因此更可以作为受益人未来的计划。针对老年人而言,信托制度就如同一份财务计划书,透过健全的制度,帮助受益人规划未来的生活,以期能有更好的生活质量。
  五是保密性。在信托成立之后,信托财产将属受托人所有,日后的交易都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因此原财产所有人的身份不至于曝光。
  监护型信托为老年人提供财产管理和生活保障
  近年来,随着社会整体财富的增长,越来越多的老人拥有了以房产为主要财产形式的大量财富,使得其对财产进行有效管理有了客观需求。
  在英美法信托制度中,存在着以监护型信托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财产免于灭失并提供其生活所需的传统,泛称为监护型信托,其中诸如扶助信托(support  trust)、节省信托(spendthrift  trust)等最为契合老年人财产信托的目的。
  扶助信托是一种以满足受益人生活所需为信托目的所设立的信托,其受托人应运用信托财产的收益于受益人的日常生活开销。基于这种信托目的在于维持受益人现实生活的特质,任何不属于这一范围的支出都与信托目的不符,因此扶助信托的受益权不能转让及受强制执行,且不得转让的部分也仅限于生活所必需。
  节省信托是禁止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信托。节省信托设立的用意在于让信托财产留在受益人身边使用,防止因受益人思虑欠周、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或浪费,而使得信托受益权一下子消耗殆尽。节省信托使信托利益免于受益人的债权人就受益权扣押或强制执行,此外,为避免受益人自身的挥霍,也禁止受益人将受益权自愿转让他人,确保信托财产的专款专用。透过节省信托制度,可以确保失能失智老人财产的合理使用。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传统的养老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而经由民事信托制度,透过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使老年人能以信托利益保障其老有所养,对老年人尤其是无法自己进行财产管理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来说,无疑为其提供了财产管理与生活保障的另一选择。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责任编辑:李逸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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