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信托法108:关于家族信托的几点感想
2020-03-18 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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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108:关于家族信托的几点感想信托法108:关于家族信托的几点感想

第一,家族信托基本上属于民事信托。

对此观点提出质疑的理由在于:信托法中规定信托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如果家族信托是民事信托的话,和实务中主要由信托公司等营业信托机构从事家族信托业务是不相符的。

基于实体法律的规定,这似乎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信托法中的相关表述并不意味着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是一种可行的信托分类。之前笔者曾经论述过,一个更可行和合理的分类是:按照受托人是否是营业性信托机构划分为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营业性的信托机构可以从事商事信托业务(投融资为目的)、民事信托业务(家族财富的传承和管理为目的)和公益信托业务(公共利益为目的),信托机构从事这些业务都可以收取费用,为营业行为。也就是说,和民事信托相对的概念不是营业信托,是商事信托。非营业性的信托机构只能从事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行为。

笔者在亚马逊美国网站搜索,几乎搜不到以“family
trust"为题的书籍(上图,封面花哨)。不少网友让我推荐家族信托的文献特别是英文文献,我无从推荐起。其实英文文献中汗牛充栋的是关于"will,
trust and estate
planning".在美国,并不是对所谓家族信托的理论研究不重视,反倒是商事信托的理论不发达,其理论著作基本是以民事信托作为研究内容的。

研究家族信托,就是研究信托法本身,最多加上民法中关于家庭法、继承法的相关特别规定。没有一个法律部门叫做家族信托法。

 

第二,目前关于信托业的规范对于家族信托多数是不适用的。

目前,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的监管和业务规范主要是对信托公司的投融资为目的的商事行为而制定的,正基于家族信托为民事信托的定位,银监会的相关规范对家族信托业务基本上是不适用的。

例如,有观点提出,由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设立的信托是自益信托,而家族信托多是他益信托,因此,设立家族信托可能会违反《办法》的规定。当然,随着对家族信托的认识,已经很少有人再持这种观点了。

再如,有观点认为,“家族信托受益人因离婚、死亡等原因需分割共同财产,可能涉及对自然人信托受益权的拆分”,似乎担心监管规范中对于拆分转让限制会影响家族信托的运作。这种担心当然是不必要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考虑设置信托公司从事家族信托业务的门槛,甚至把它变成一种需要特殊许可或牌照的业务。这也是不恰当的。

当然,家族信托虽然是民事信托,主要以财富传承和分配为目的,也不排除信托公司等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增值保值,此种行为为商业信托,自然应受银监会相关规范的调整。

 

第三,对家族信托的监管。

家族信托为民事信托,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当事人的行为自由应留下充裕空间。现有对信托机构的监管是由银监会进行。银监会是金融业监管机构,对家族信托的监管在现有的框架下很难也不应有很大的作为。监管机构应自我克制,避免成阻碍信托业创新的消极力量。之前笔者曾经论述过,似应认真考虑法院在民事信托运作中的作用

 

第四,现行信托法的强制性构成了对家族信托的限制?

现行信托法虽然粗略,但已经包括了几乎全部的信托法理。从操作上看,只有关于信托登记、信托税制等配套规范的缺位构成了对信托业的限制(不仅是对家族信托的限制),也有个别规范不尽合理,但是要说信托法的规范具有强制性限制了家族信托的发展,这绝对是一种误解。

信托法属于民法,是调整信托行为的基本法,具有私法的属性,其规范多属于任意性规范,多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变更排除。除了一些不可削减的内核规范——如关于受托人义务的规范、受益人核心权利的规范等不可通过约定排除之外(受托人的义务也可以适当的约定降低或减轻),其他规范多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进行自由安排。甚至关于委托人权利的相关规定,也并非不可以经由知情同意程序(informed
consent)进行放弃或者排除。

 

 

2016年8月19日:

本文发出之后,有博友发表了几则评论。这里简单补充几点回应:

1.有观点@RayAllenQuan认为,家族信托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这一点我赞同。但是,如果认为家族信托目前并无大规模的开展,家族信托就不可能成为信托公司的新的利润增长点,个人是不太赞同的。信托公司目前所从事的投融资为目的的商事信托业务,目前业务模式单一,不涉及复杂的信托法理,虽然在短期内不能被其他业务取代,但是,通过家族信托等创新业务的开拓,同时倒逼立法的革新和司法的承认,未必不值得尝试。

第二,有观点(@家族信托律师李魏)认为,不能把家族信托等同于民事信托。虽然我大致同意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但也不赞同家族信托“等同于”民事信托。在强调家族信托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信托业务的时候,当然可以强调其民事信托的属性(以家庭财产的传承和分配等为目的),即便其受托人是营业性的信托机构;不过,但是家族信托之中往往也会有家庭财富增值保值的目的,会要求受托人进行投资运用,此时具有商事信托的特点。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非营业性的机构和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这即可以是民事信托,也可以是公益慈善信托。再重申一下个人赞同的信托分类:第一重分类:以受托人是否是营业性信托机构把信托划分为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第二重分类:把信托划分为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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