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罗天兴
丈夫在外举债,妻子根本不知道,法院起诉后,妻子被判共同偿还。为此,全国多少妻子,鸣冤叫屈。面对这种情况,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①夫妻关系不好的,一方恶意举债,被判夫妻共同偿还,以此坑害另一半;②公私不分,职务行为的公司债务,无法区分,也被起诉,被判夫妻共同偿还,妻子或丈夫蒙冤无解;③当下,形式发展到大量夫妻为躲债离婚:知道丈夫在外举债后,没办法,为了保护家庭孩子,妻子只有忍痛离婚,假离婚真离婚,五环八门,精彩纷呈,社会问题很大。
明天(元 月18日)生效实施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将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定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了的或者事后追认了的,就是说双方确认了的,才是共同债务;第二个方面是夫妻一方举债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可以确定夫妻共同债务。
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非要起诉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的,债权人要有证据证明所借的这笔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同意了的,否则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所以从明天起,没必要为躲债,再闹离婚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2号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罗律啰嗦】本条是关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既强调签字,也强调了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罗律啰嗦】本文是关于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新规定,将个人名义举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限定在家庭日常生活这个范围。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罗律啰嗦】本条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证明责任问题。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本条规定: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就好办了。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