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民事信托在并购中的重要作用
2020-03-18 17: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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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信托在并购中的重要作用

李魏

随着IPO开闸时间的一再推延,越来越多的拟上市公司选择退出,另寻出路,并购重组是这些企业找到新投资人和合作机会的常用方式。同时,新三板市场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新趋势,吸引了大量的优质企业挂牌,新三牌挂牌企业吸引投资人的主要方式也是并购重组。加上一直处于活跃状态的企业并购重组存量业务,并购重组将在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占据重要地位。

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几个重要问题一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第一是并购资金的安全稳定问题,第二是股权代持问题,第三是员工股权激励问题,传统的法律适用和方式选择,存在较多障碍和缺陷,容易导致并购重组项目的受阻甚至失败。盈科并购重组律师团队率先尝试将民事信托合理应用到并购重组中,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并受到越来越多业内人士的欢迎。笔者现就如下几个案例,来一一阐述民事信托在并购重组中的特殊作用。

民事信托发源于中世纪的英国,迄今已经近1000年之久,主要功能是财产保护、控制和传承,兼具投资功能。在欧美各国及亚洲等发达国家地区蓬勃发展,并被应用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我国在2001年10月1日通过《信托法》确定了民事信托制度的法律地位,但因为种种原因,直到最近几年,才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信托法权威斯考特先生说过一句名言:“民事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想媲美!”并购重组当然也不例外。

王先生是专业股权投资人,VC、PE均有涉猎,通常在找到可投资的目标公司后,根据投资额,找几个朋友以合伙的方式一起出资,再由王先生作为代表人出面持有公司股权,经过改造重组包装,择机高价转出,赚取差价,大家按比例分成。有一次找到一间规模较大、赢利空间非常可观的目标公司,各投资人投资款均已到位,就在签合同的关键环节,其中一位投资人突然离世,他的继承人一定要求把投资款退回作其他用途,因为一时找不到合适的新投资人,最后导致该次投资夭折。王先生很郁闷,因为都是根据项目需要临时组成合伙关系,最多也只是成立一间有限合伙企业,不可能成立一家专门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去世的,当然退伙;合伙人欠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有权强制清算退伙。有没有办法在投资人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保持投资计划不受影响呢?我们帮他设计了一份专项投资不可撤销信托方案,即利用民事信托的财产独立、债务隔离,不可撤销的特点,将之前的合伙关系变成不可撤销民事信托关系,将投资人变成委托人,受益人是委托人自己或其指定的其他人。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撤销民事信托设立后,委托人无权提前解除合同,如果委托人去世,该信托合同也继续有效,其继承人也无权解除,只能在项目完成后分享信托利益,如果投资人对外负有债务,法院无也权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理,杜绝了因投资人去世或者负债而导致退伙的风险。后来,王先生一直采用专项投资不可撤销民事信托方案组织股权投资,再也没有出现过因投资人个人情况变化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

股权代持是普遍现象,在并购重组中也经常使用,但如果打算将来在国内上市的话,代持可能不是合适的选择。在中国证券市场,代持是证监会绝对禁止的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主要依据。如果在上市中隐瞒代持事实,被发现后会面临严重处罚;如果如实申报,将根本无法获准上市。民事信托的巧妙应用,可以规避代持风险。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民事信托后,股权在法律上不再归委托人所有,而是归受托人所有,股权及收益将来归谁,要根据信托协议的约定进行安排,不影响股权的安全稳定性,这同代持在法律性质上有本质区别。通过信托持有股权是海外资本市场常用的一种安排,而且信托方案有完善的制度和法律依据,基本上有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参与,不象民间私自签订的代持协议容易发生纠纷。目前证监会对于信托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发起人暂停审批,但对于非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民事信托并无限制。所以民事信托是代持的最好替代方案。

在公司并购过程中,为了企业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往往需要设立员工激励制度。深圳某电子公司,因为有一批非常专业的设计人员和市场营销精英等业务骨干,在短短几年就从30多人的小公司发展成近500人的大公司,很多知名大公司都是他们的固定客户,年营业额已经超过数亿元。公司老板郑总在高兴之余,有一件事却令他十分头疼,好不容易培养起来的业务骨干突然就跳槽了。公司福利不差,邓总知道问题还是出在待遇上,他一开始实行提成制,即根据利润额,给重要员工一定比例提成,每年结算一次。但他发现,每年发放提成的日子,也就是员工离职数量最多的时候;邓总又学习别人用期权激励法,即将提成改成股权激励,由于股权激励比例通常并不高,除了快要上市的企业或者象华为那样回报稳定的优质企业,对于普通企业,低比例的股权激励效果并不好,特别是期权激励法,更是摸不到看不见,无法达到稳定优秀员工的目标。

根据郑总提供的情况和要求,我们帮他设立了一套激励资金专项管理信托方案。即把确定的激励资金提取出来,既不发给员工,也不放在公司,而是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一个民事信托,受托人由公司股东和员工代表组成,受益人是员工,律师担任监管人,按设立好的条件向员工发放和管理。它有几个好处:1、共同管理,律师监管,公司和员工都非常放心;2、信托财产独立于公司,不受公司债务或者破产的影响,确保安全;3、激励资金在信托期间,可以进行理财保值增值,在条件成就时分期放放给指定范围内的员工,如果员工在领取激励资金之前不幸离世,还可以继承,使他们对未来充满期待。这就是利用民事信托的财产隔离、灵活可控、稳定安全等特点,让这些员工既能看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就在眼前,又不能马上拿走,只能留下来继续与公司一起创造更多的财富,同时也会累积更多的激励资金,双方的关系会越来越稳固。

民事信托的有效运用,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并购重组业务的发展,无论对于投资人、目标公司、中介机构,还是其他关联方,都是难得的机遇。

作者简介:李魏律师,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专注于财富保护传承和家族信托的方案设计、风险控制的前沿研究。邮箱:lawyerlw@126.com 欢迎转载,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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